第12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继前面11讲之后,我们开启《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今天专门学习第十七条。
整体来看第十七条,说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只要符合这六种情形,就可以在处分时从轻或者减轻。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不容易区分的概念,就是“从轻”与“减轻”的区别——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其后所说的“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其核实审查工作与前述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也相一致。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这句话,为什么这句话会出现在这儿呢?我们可以参照《刑法》中对立功表现的规定:
· 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那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在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中奋不顾身地排除险情,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
很显然,本条中所述“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后面这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则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其它立功情形也都包含了进来。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四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