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天开始,我们进入第四章的学习,内容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今天咱们主要讲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本条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的总的要求,看似很简短,但要弄清楚的关键概念很多——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违法犯罪”这四个字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违法犯罪放在一起来讲,即“违法犯罪”。可事实上,违法与犯罪并不能等同。什么是违法行为呢?从字面上看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失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什么是犯罪行为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来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更严重;构成犯罪需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本《条例》的第四章即详细规定了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接着,对于给予党纪处分,又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个是“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这项要求与本《条例》总则部分的“执纪执法贯通”相呼应。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我们在本部分后面的学习中,能够看到多处纪法衔接的规定。
第二个要求是“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也就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要合理匹配起来。比如后面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就是典型的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例子。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纪律审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简单说,纪律审查就是审查违纪行为。在审查违纪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怎么办呢?第二十九条专门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的哪些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呢?本条一共列出了7个——
贪污贿赂:刑法第八章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型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建议您细读刑法相关内容加深理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规定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该条规定较有特色:在一个条文中将两个不同罪名概括性地予以规定;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可适用的刑罚相同。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罪呢?简单来说,从主观方面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法律赋予与其职务和身份相适应的权限,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审批、处理其无权决定、审批、处理的事项的行为。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即行为人在法律规定权限之内,没有正确地依法行使其职权,胡作非为,胡乱处理公务,在客观上表现为乱作为。三是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背职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背职行为。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像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商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值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或污染源。
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作为廉政语境下的一类腐败行为,利益输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换成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对该类腐败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相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指导监督执纪执法实践。具体而言,根据利益输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利益输送行为分为贪污侵占型、为亲友谋利型、权钱交易型、权权交易型。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在刑法中,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的罪名。
徇私舞弊
浪费国家资财:对于“浪费国家资财”,还没有找到直接的官方解释。从字面意思上来看相对容易理解一些,即浪费国家的资产、财产。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曝光的关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案例,其范围包括违规公款吃喝、接受违规宴请、违规发放津补贴、不顾实际使用大额财政资金建设景观工程、违规公款送礼、公车私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问题。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算不算“浪费国家资财”的一种呢?参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了一些给予警告或记过等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款将“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举,因此,两者并不相同。
浪费国家资财
有以上7种“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句话中对应的处分比较明确,不再多说;但此处所说的“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需要仔细说明一下——
一是“违反法律”,即已经明确违反了某项法律规定;二是“涉嫌犯罪”并不是犯罪,只有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是否有罪,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力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某一人是否有罪。“涉嫌”词义为指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表述“犯罪”的时候,前面要加上“涉嫌”两字。
(本文章转载自:小建智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