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大家好,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我们学习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本条系统说明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总的来看,一共有三种责任人员,即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后两者统称为领导责任者。如果我们提前去看本《条例》第二编的内容,就会发现有多处关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理规定。所以,我们有必要搞清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咱们从整体上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很多的异同点——
①违纪行为的发生,均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
②直接责任者可以是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
③决定性作用,就是对产生某种结果起主导作用,决定性就是直接决定事物发展结果的因素,作用就是效果。
④对于标黄的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可以分拆为“直接的”和“次要的”领导责任来理解;而如何判别是“直接的”还是“次要的”领导责任,主要依据是标蓝的部分,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到底是其“主管的工作”还是“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⑤这里的“职责范围内”,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履行的特定义务,也包括组织临时安排或抽调从事的某项工作;这里的“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这里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指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⑥直接责任不限于普通党员,主要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中,无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能成为领导责任者。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如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
案例:同一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处理一般重于主要领导责任者,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理又重于重要领导责任者。
如:2016年4月,某单位参加县工会组织的运动会,只有10名运动员,但全单位50人均发了价值300元的运动服一套。除去应发10名运动员的服装费3千元是合理支出,其他40人共价值1.2万元的服装费用均系违规开支。以上违纪事实应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若对直接责任者工会办主任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则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分管工会工作的副局长李某诫勉谈话,而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该单位局长张某谈话提醒。(本案例来源于《纪法课堂》
(本文章转载自:小建智库公众号)